簡易室裝申請

100年8月29日
「法令函釋」簡易室裝申請修訂內容與修訂相關表格

修訂簡易室裝申請施工許可申請書(1A)、室裝設計圖說簽章合格申報表(1B)、室內施工許可行政項目審核表(1D)、室裝合格證明申請書(2A)、竣工查驗簽章合格檢查表(2B)、竣工案件行政項目審核表(2D),最新規定,請查照辦理。

配合室內裝修案件結構簽證事宜,修訂簡易室裝申請書簽證表格相關內容,並自100年9月1日開始實施,請全體會員配合,依新表格辦理。

修正內容如下:

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浴室者,其結構安全由開業建築師或結構、土木技師簽證並檢其其結構載重檢討報告,如檢討結果認有增加載重者,則應再進行結構分析並檢附結構計算書,以確保結構安全,爰此修定1A、1B、1D三項表格(詳附件)。

屬逕自委託審查人員辦理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者,竣工後應檢附「本市室內裝修審查機構核發之審查人員派任證書影本」併同相關申請文件送交審查機構轉送都發局建築管理處,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爰此修訂2A表格(詳附件)。

案件如涉及違章建築部份,已於申請戶數變更、立案許可或變更使用執照時檢附核備有案者,免再重複檢附違建照片送都發局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隊辦理,以達簡政便民,爰此修訂2D表格(詳附件)。

案件如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份,除許可階段由設計技術人員簽證負責外,竣工申請時由施工技術人員及審查人員審核是否已檢附相關文件,爰此修訂2B及2D表格(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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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89.10.05營署建字第37634號函
查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無法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乙節,本部87年台87內營字第8609035號函說明三「建築物無法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者,如經檢查認為合格者,得由專業檢查人員簽證負責」已有明示,請查照辦理。


內政部101.6.25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218872號函
一、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第3項附表2(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備註欄第1點及第7條規定略以:「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各檢查項目,應按實際現況用途檢查簽證及申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收到申報人‥檢附申報書件‥依下列查核結果通知申報人:‥二、檢查簽證項目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應限期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另關「‥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之‥內部裝修材料檢查項目依建築法第77條之2、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應申請審查許可者,應提具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並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裝修行為)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為本部101年1月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0120號函明示在案。

二、是本案所詢未依核定使用類組使用之建築物,其按實際現況用途辦理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之檢查簽證結果,室內裝修材料乙項需提具改善計畫書者,主管建築機關應通知申報人限期依建築法第77條之2、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並按建築物之實際現況用途及裝修使用範圍檢討合於申請當時之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嗣後竣工查驗合格者,核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由申報人併同其他申報書件再行申報


內政部101.1.9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0120號函

一、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4條第3項附表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表)規定,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類之檢查項目包括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走廊(室內通路)、直通樓梯、安全梯、屋頂避難平臺及緊急進口等10項。又前揭內部裝修材料檢查項目依建築法第77條之2、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應申請審查許可者,應提具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並依建築物建造、變更使用(裝修行為)當時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查本部100年11月17日修正發布(101年1月1日生效)之「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檢查報告書表」(下稱本報告書表)(F1-1申報書及F2-1-3檢查報告書)業有明文。

二、復按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檢查,「建築物無法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者如經檢查認為合格,得由專業檢查人員簽證負責;至檢查不合格者提列改善計畫」,為本部87年1月2日台(87)內營字第8609035號函示有案。是本辦法85年5月29日發布施行前,室內裝修已施作完竣之申報場所,得依前揭函示及本報告書表規定辦理檢查簽證;至於本辦法施行後,申報人無法提具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文件者,專業檢查人應就該檢查簽證項目,提具改善計畫書,由主管建築機關據以查核並通知申報人限期補辦室內裝修審查許可。故本案所詢旨揭檢查簽證內容及檢附文件等事項,請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認定核處。

最後更新日期:201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