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6年11月22日內授消字第1060823859號令修正發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於第24章射水設備等之消防水帶性能檢查部分增列耐水壓試驗。

內政部106年11月22日內授消字第1060823859號令修正發布「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於第24章射水設備等之消防水帶性能檢查部分增列耐水壓試驗
製造年份超過10年無法辨識製造年份之水帶,應將消防水帶兩端之快速接頭連接於耐水壓試驗機,並利用相關器具夾住消防水帶兩末端處,經確認快速接頭已確實連接及水帶內(快速接頭至被器具夾住處之部分水帶)無殘留之空氣後,施以一定壓力以上水壓試驗5分鐘合格,始得繼續使用。

但已經水壓試驗合格未達3年者,不在此限,並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