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所逾期消防申報 自107年1月起將直接開罰1至5萬

消防安全設備就跟汽、機車一樣,平時如果沒有發動或是檢修維護,等到要用時就可能失去功能。而消防安全設備除了偵知火災外,依所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的不同,會有滅火與排煙等不同功能屬性,當這些消防安全設備能夠發揮正常功能時,也才能夠保護自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

 

消防法規定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場所管理權人應委託專技人員檢修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並申報,而各類場所可區分為甲類場所每半年需檢修申報1次,與甲類以外場所每年需檢修申報1次。

 

《消防法》修正案107年1月18日明定,各類應設消防安全設備場所的管理權人,應委託專技人員檢修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並申報。以往許多管理權人常心存僥倖,總抱著「查到再說」或還能有「限期改善」的心態而虛應故事;為有效督促場所管理權人主動辦理場所檢修申報,並確保消防安全設備正常功能,將來若查獲逾期未完成檢修申報的管理權人,消防局將直接舉發,處管理權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消防法規定,各類場所可區分為甲類場所,每半年需檢修申報1次;與甲類以外場所,則是每年需檢修申報1次。依照107年1月18日消防法修正案規定,從今年7月1日起,未於6月30日前完成定期檢修申報的甲類場所,將不再有限期改善的緩衝期。消防局為免民眾於不知情下受罰,已於今年度起陸續發放政令宣導書函至各類場所,以提醒管理權人法令修正要點,降低法令修正後的衝擊。
 
消防局呼籲,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的設置與維護,為管理權人之法定義務與責任;若管理權人未依法設置與維護而導致人員傷亡,除高額罰金外,更將面臨最高1年以上7年以下刑責。此外,需實施消防自衛編組訓練的場所,更應定期實施演練來強化場所應變災害的能力,以降低災害發生時的損失與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