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公告|危害性化學品標示規範 114年6月1日正式上路
依據內政部於114年5月29日公告之「台內消字第1141602386號」,
《消防法》第21條之二正式明定:
自114年6月1日起,凡工廠、化學品倉庫及儲存場所,皆須於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
以清楚揭示場所內存放之危害性化學品種類、數量及風險等級,確保災害搶救及作業安全。
新制重點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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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工廠、化學品倉庫及各類儲存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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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內容:化學品名稱、數量、危害圖式、危害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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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位置:場所主要出入口,具分區/分棟者須各區出入口均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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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細節:明定顏色、尺寸、版面內容與示意格式,確保清晰辨識
主管機關回應重點
為提升實務可行性,本次公告也針對民眾意見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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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尺寸單位改為公分,更易閱讀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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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化學品種類單純,只要為分棟分區場所仍須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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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板可與其他安全資訊整合設置,不強制獨立懸掛
專業提醒
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不僅是法令義務,更是保障人員生命安全與強化廠區風險管理的關鍵措施。
泰興消防工程提醒您:
請於114年6月1日前依規定完成設置,以確保符合法規要求並提升現場安全防護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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